關于信用證項下溢短裝問題的一則案例討論
1970-01-01
前因:
于國外客戶,不可撤銷lc,fob port, usd100,000.00, 100pcs/40hq, 2x40hq.由于審單問題,未注意lc上無溢短裝條款,且計量為pcs;未注意lc上無分批出運條款。
由于工廠尺寸計量誤差,致使10pcs/40hq 短裝。由于趕出貨,lc來不及更改。于客人協(xié)商,貨款差額由下票扣除??腿送?,并出聲明。工廠則按照lc數(shù)量制單(實際有發(fā)生短裝)。已到港,交單議付,遭證行拒付,理由:單貨不符。
后果:
客人索賠,證行拒付。
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款的條件下,方依據(jù)合同規(guī)定的條款立信用證是方的義務。如果方不按照合同條款或改變合同條款立信用證,應該說是方違約行為,方有權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,直至與合同完全一致為止,這是方的權利。
錯誤地采取實際貨物可以按合同理,使其“貨”、“合同”一致;而單據(jù)可以按信用證理,使其“單”、“證”一致。這種解決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,因為結果使“單”、“貨”不一致。單證工作要求“三一致”,即:單貨一致、單證一致、單單一致。
信用證的立雖然是以合同作為依據(jù),但信用證一旦出,如有不符合所簽訂的合同的條款,從匯角度來說,只要方接受了信用證,該信用證即成為獨立于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約。這時只有方無條件地遵守信用證條款,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絕對一致的單據(jù),證行才能付款。這是信用證主要的特點。雖然也了解一點,所以才決定單據(jù)仍然按信用證規(guī)定的規(guī)格制單,但卻未全面考慮商檢證書(及相關驗貨手續(xù))不接受如此單證一致的法。
在裝運前或在采取“表提”寄單方式前(尤其裝運前)如能先與方,向方擺情況說道理,指出方證的錯誤規(guī)格,為了配合對方節(jié)省費用,免予修改,要求對方確認。有可能對方由于情理所迫,無言而對,也只好確認。否則,生米已煮成熟飯,才向方提出,當然方以證行不同意接受為借口,而順水推舟,推卸責任。就行難有所改觀了!
可吸取三點教訓:
其一,發(fā)現(xiàn)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時,一定要堅持修改信用證后才能裝運;
其二,在審證時和裝運前就要考慮到將來單證相符的問題。只片面看單證一致,而不看單與貨一致,結果還是單與證不一致;
其三,不要隨便采取擔保議付。
回復
網友回答:謝謝誒版主,辛苦了!
網友回答:討論帖是吧?那銀行肯定是不能拒付啊。。。。所謂L/C,不就是單單相符,單證相符就ok了。。。。還需要單貨相符么?不需要把》?……
網友回答:感觸很多!一定到一致.謝謝!
網友回答:我也覺得開證行以單貨不一致而拒付是不成立的。因為信用證方式下銀行審單只看表面的單據(jù)是否一致,如果客人不通知開證行此貨少了10件,銀行怎麼會知道呢?雖然出口商有跟客人協(xié)商差額下標扣除,但很明顯客戶是想索賠或拒付貨款,現(xiàn)在信用證方式下,很多並沒有實現(xiàn)真正意義上的議付,最終還是客人先付款給開證行,開證行再付給議付行,議付行再跟出口商結算的。
網友回答:以前以為只要單證相符,原來還有單貨相符的考慮
網友回答:這是一則討論貼,大家可以發(fā)表各自的意見。
網友回答:這個“單貨不符”的理由怎么能接受呢?
網友回答:證行拒付理由:單貨不符不能成立。單證工作要求“三一致”,即:單貨一致、單證一致、單單一致。單貨不一致應該導致方索賠,不能成為銀行拒付理由,銀行之單證,與合同履行無關
網友回答:謝謝版主,以前我也有過這種想法的,認為只要單證和信用證一致就行了,不需要注意實際裝船數(shù)量,現(xiàn)在終于知道其中的厲害關系了。謝謝了!
網友回答:謝謝斑竹真好 !呵呵!
網友回答:謝謝樓主分享!~
網友回答:有道理,頂一下先……
網友回答:斑竹辛苦了!謝謝了!
網友回答:謝謝斑竹@我藏了!??!